申请人:才某某
被申请人:巴青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本机构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2023年12月22日巴青县公安局作出的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称:第一,公安检查站滥用职权,询问侵犯隐私问题“你去干什么”。第二,公安执法期间公民有权监督执法提出疑问,而就因为问了法律问题直接用职权不让我们车辆通行、非法拦截、限制人身自由三个小时左右。第三,作为投诉举报人反而将我这个老百姓以寻衅滋事强制关押,所以我在巴青县遇到违法违纪投诉就被抓,我们还没有揭露曝光的权利,不去解决老百姓的问题反而解决向12345寻求帮助的人。
被申请人称:第一,2023年12月19日,巴青县公安局**乡*级公安检查站值班民警在对一辆前往**方向的白色江淮青ANN***牌小型轿车,驾驶员江某某某、乘客才某某盘问登记过程中,乘客才某某因不满民警的例行检查盘问,称“检查站民警侵犯了个人隐私,要投诉举报”,同时以民警侵犯其隐私、不让其通行为由分别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那曲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投诉举报民警。第二,2023年12月19日18时27分许,才某某离开***级检查站前往巴青县城方向,离开检查站后,才某某在抖音平台上相继发布两段关于检查站民警不让通行,侵犯隐私、耽误三个小时的不实信息。第三,2023年12月19日,巴青县公安局**大队针对举报内容进行受理,于2023年12月20日9时30分许在*县当面告知才某某配合调查,**大队经调查发现检查站民警未存在不让通行,侵犯隐私、耽误三个小时等违法违规情况,才某某涉嫌诬告检查站民警,启动民警维权程序将案件移交公安局**大队。第四,2023年12月20日,巴青县公安局受理案件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于12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才某某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天执行行政拘留。
经审理查明:1.才某某利用网络平台发布民警利用职权不让通行,非法阻拦,侵犯隐私等虚假信息。2.**乡检查站,按照公安检查站“四必查”工作制度及《西藏公安检查站查控勤务工作规范》的规定,依法对入藏人员进行当场询问、检查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检查站民警例行检查询问的行为系公安机关执法、执勤中的过程性行为。3.才某某在2020-2023年期间*次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先后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从重处罚情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某某乡检查站监控视频3条,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1条,才某某拍摄的视频2条,投诉举报电话录音1条,询问笔录12份等。2.才某某拒绝配合复议机构调查询问的通话录音3条。
本行政复议机构认为:2023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的规定,本机构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巴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