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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青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巴政复决字〔2024〕1号

来源:巴青县依法治县办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5-05-22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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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才某某

被申请人:巴青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1222日作出的决定书不服20231229日向本机申请行政复议,本机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20231222日巴青县公安局作出的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称:第一,公安检查站滥用职权,询问侵犯隐私问题你去干什么第二,公安执法期间公民有权监督执法提出疑问,而就因为问了法律问题直接用职权不让我们车辆通行、非法拦截、限制人身自由三个小时左右。第三,作为投诉举报人反而将我这个老百姓以寻衅滋事强制关押,所以我在巴青县遇到违法违纪投诉就被抓我们还没有揭露曝光的权利不去解决老百姓的问题反而解决向12345寻求帮助的人。

被申请人称:第一,20231219日,巴青县公安局***级公安检查站值班民警在对一辆前往**方向的白色江淮青ANN***牌小型轿车,驾驶员江某某某、乘客才某某盘问登记过程中,乘客才某某因不满民警的例行检查盘问,称检查站民警侵犯了个人隐私,要投诉举报,同时以民警侵犯其隐私、不让其通行为由分别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那曲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投诉举报民警第二,202312191827分许,才某某离开***级检查站前往巴青县城方向,离开检查站后,才某某在抖音平台上相继发布两段关于检查站民警不让通行,侵犯隐私、耽误三个小时的不实信息。第三,20231219日,巴青县公安局**大队针对举报内容进行受理,于20231220930分许在*县当面告知才某某配合调查,**大队经调查发现检查站民警未存在不让通行,侵犯隐私、耽误三个小时等违法违规情况,才某某涉嫌诬告检查站民警,启动民警维权程序将案件移交公安局**大队。第四20231220日,巴青县公安局受理案件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于12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才某某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天执行行政拘留。

经审理查明:1.才某某利用网络平台发布民警利用职权不让通行,非法阻拦,侵犯隐私等虚假信息。2.**乡检查站,按照公安检查站四必查工作制度及《西藏公安检查站查控勤务工作规范》的规定,依法对入人员进行当场问、检查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检查站民警例行检查问的行为系公安机关执法、执勤中的过程性行为。3.才某某2020-2023年期间*次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先后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从重处罚情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某某乡检查站监控视频3条,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1条,才某某拍摄的视频2条,投诉举报电话录音1条,询问笔录12等。2.才某某拒绝配合复议机构调查询问的通话录音3条。

本行政复议机构认为:2023122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的规定,本机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巴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223

责任编辑:赤列多布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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