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曲某某某
被申请人:西藏那曲市巴青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本机构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违法并撤销巴青县自然资源局2024年1月10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第一,本人于2023年4月份建设铁皮房,而被申请人在2023年6月份发出公告,建房之前未履行告知义务,对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第二,2012年11月1日,本人向巴青县某某镇某村申请该土地的使用权,经巴青县某某镇某村村委会和某某镇人民政府同意本人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且这块地是父辈留给自己的,并不是通过买卖、转卖等形式取得的,被申请人告知本人建设的房子是违建后,于2023年7月25日经本人申请某村村委会对该土地使用权作出了情况说明,有支部书记索某某某、村长顿某、村长晋某某某、妇联主席索某某能作证。第三,如若我的房子在巴青县城乡规划范围内,政府给予拆迁费我愿意拆除本人的铁皮房,而政府对有的地皮给了钱数不等补偿费,本人地皮上有建筑物,应当给予更多的补偿费,本人要求一视同仁,如若不在规划范围内,随意让我拆除房子本人坚决不同意拆除。第四,2023年7月份**办卓某和某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阿某等人前往巴青县某某镇某村进行民意调查**份,本人认为巴青县城乡规划应该有具体的图纸,不因以民意调查为准,为此本人不同意。第五,本人建设铁皮房开设洗车场是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因为本人家中只有一个劳动力,本人身患**病及**并先后进行了*次手术,儿子又患有****以上病例均有医院报告证明。第六,巴青县**办声称**户属于违法建筑,其中有块地属于文物保护区,几年来政府都处于保护状态而2023年又允许在此块地建设房屋,本人认为我的这块地的使用权是依法取得的,政府不应强制要求我拆除房子。
被申请人称:第一,2021年3月25日巴青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违法新建房屋的通告》,明确告知了,一、县城规划内建设必须依法有序进行,严格按法定程序审批。禁止出现私搭乱建、违法建房,未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占地、建设的违法行为。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自行拆除。被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第二,2023年4月20日左右,曲某某某在位于巴青县某某镇某村某某丁字路旁边修建的建筑物,为其父亲的农用地,且在涉案的农用土地上未经批准建房。第三,2023年7月25日旦某某某(其曲某某某丈夫)向巴青县违法占地私搭乱建专项**办公室提交了一份关于拉西***居委会为其修建洗车场的情况说明,拟证明修建构筑物的这块地是曲某某某的,另提交了一份2012年11月1日由,某某镇某村村委会向巴青县**局建房的申请书,拟证明土地归属。第四,2023年8月17日,巴青县违法占地私搭乱建专项**办公室根据《中共巴青县委员会关于区党委第*巡查组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巴委〔2020〕***号,以及《关于在县城规划内禁止违法新建房屋的通告》,对曲某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一事,以线索形式移交给我部门。
经审理查明:1.申请人在对涉案土地没有批准手续且没有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的建房行为,系违法建房。2.2023年4月24日,申请人修建铁皮房开设洗车场,该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3.申请人提交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石碑的照片与本案无关联性,依法不予认定。4.2023年4月份申请人在巴青县某某镇某村某某丁字路口旁边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3年12月26日巴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巴青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申请人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说明2份,行政复议机构询问笔录7份。2.曲某某某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性证据材料一套。
本行政复议机构认为:2024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构决定如下:1.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被申请人告知救济途径存在轻微错误,鉴于申请人已经于2024年3月18日依法向巴青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其救济权利未造成实体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机构依法予以指正。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巴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