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巴青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巴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7-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巴青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健全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投资综合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712)及国家、自治区、那曲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青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青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在那曲市巴青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政府性资金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个人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类型项目。

政府性投资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性资金项目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援藏项目以及其他投资项目。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项目;

3企业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资金且占控股地位的项目;

4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那曲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6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三)援藏项目包括:

对口援藏单位计划内或计划外援助项目(个人援助或其他企业援助项目除外)。

(四)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包括:

由我县自主申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采取审批制,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四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全县基本建设项目需要特设立巴青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代表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县基本建设项目的领导管理和建设协调。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管办),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日常工作

项管办职责:

1成立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并结合国家、自治区、市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完善本县项目管理办法;

2配合发展改革委管理和完善项目储备;

3协助发展改革委完成县中长期规划、年度项目和建设计划申报完成年度确定的投资和项目建设任务,管理全县各部门项目申报、审查、具体前置手续办理、项目过程监管、验收等;

4综合协调、管理本县所有建设项目,组织对项目进行全方面、多层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项目实施安全和投资安全,保质保量按期完工,确保项目发挥效益;

5积极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完成重大项目的有关工作;

6组织对本县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接受那曲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委托对部分项目进行验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7多措并举,积极培育健康、有序、公平、合法的建设市场,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建设市场环境;

8积极培育和发展壮大农牧民施工企业队伍,鼓励符合条件、具备相关资质的农牧民施工队参与项目建设

9各行业部门是本行业领域项目的直接责任单位,在项目前期协调、前置手续办理、施工过程监督、后续管理等方面应履行部门项目管理主体责任。

10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11一个项目多人负责,从头到尾负责。

12项目资料归口统一管理。

第五条  根据职能设置,各有关部门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为:

1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政策性规定、制度的制定;负责政府性资金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库、编制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负责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的审批,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补助、贴息建设项目资金计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调度考核、招投标监督指导、评估督导、重大工程变更评审等工作;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

2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下达、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评审、工程变更造价审查、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负责指标下达,财政监督,资金审核拨付,做好台账

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工程项目(范围界定见《建筑法》)的建设行使行政监督管理职能;负责行政区域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和防火工程进行审查和验收;负责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上级部门审批我县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口论证报告督察项目主管单位加强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协调环评审批部门开展环境影响专项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有环评批复的项目,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向那曲市生态环境局巴青分局提交申请,由那曲市生态环境局巴青分局组织环评验收

5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进行专业审查和监管;负责办理或协调上级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选址审批、建设项目覆压重要矿产审批、地质灾害评估、勘测定界、用地规划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

6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负责对水利开发、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等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相关审查;负责对水资源论证方案进行审查、取水许可审批。(挖填量1000m³以上或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需做水土保持方案。距离河道两岸50米建设项目需到水利部门备案

7林草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草地及林草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用地等手续;负责对建设项目涉及征占用林地、草地及林草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用地以及森林、草原资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8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2021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0571国家重大项目稽查办法》(国办发200054)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和建设单位联合进行稽察。

9维稳部门。负责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进行审查(投资2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巴青县委维稳部门进行办理,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上一级党委维稳部门进行办理,确定项目风险等级,提出是否实施项目的建议

10统计部门。负责所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完成情况统计工作,做到依法统计,应统尽统

11信访部门。构建信访工作格局。强化督查督办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树立起信访部门的权威。加强行政监督、信息汇集分析研究。

1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劳动仲裁、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保障监察、保障农民工工资等相关工作。

13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如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地震安全性评价、安全评价、市政设施建设审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批、供水、供热、燃气、供电、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用户报装等,按各自单位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投资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各专项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政府投资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规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投资资金。

(三)投资决策和建设项目实施强化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七制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法人制或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

(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七条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属我县权限内的政府性资金项目(即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我县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县项管办督促协调与其项目有关的各项工作,确保项目依法依规、保质保量、按期完工。若项目涉及行业交叉等情况,由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具体协调委托。

第八条  按照分级管理、责分明、监督有力的基本要求,除部分建设内容不明确、工作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投资较大的项目,由上级行业主管确定项目法人。其余各类建设项目不论投资额多少,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委托项管办担任法人或者由行业主管部门担任法人

第九条  援藏项目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援藏项目具体程序按照《那曲市援藏项目管理办法》(那政办发201915号)执行。

第十条  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含2000万元及以上的捆绑、整合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采用市级负责制。县级领导督促协调与其项目有关的各项工作,确保项目依法依规、保质保量、按期完工。涉及项目重大事项,由项管办研究。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审核过程中,涉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审核的事项,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项目法人的工作请求,协调上级部门办理项目的具体审批审核手续。在我县辖区,上级部门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有关部门须积极配合办理有关手续,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完善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

项管办协助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自治区、那曲市投资导向,结合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各专项规划和行业建设规划,牵头编制全县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管办牵头,会同各部门细化分解具体项目,明确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单位、经费和工作要求。

县直单位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和建立本行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管办配合发展改革委在各行业项目储备库的基础上,牵头建立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全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编制投资规划的重要依据。

未进入全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的,原则上不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安排资金和用地指标。

第十三条  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发展改革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级行政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导向、可用建设资金规模、入库项目的轻重缓急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统筹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县人民政府文件下达执行。

第十四条  列入全县人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设计概算已经核定。老旧小区改造等拆迁类土地整理项目,已由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专项计划或者征收补偿方案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本级财政投资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列入当年计划的建设项目须明确资金来源。

(四)已列入国家、自治区、那曲市下达的投资专项计划的项目,或经县委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

(五)债券项目申报需符合国家、自治区政策导向,所申报项目需为政府主导、有收益且收益可以覆盖本息的项目;优先支持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方案、财务评价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前期工作完备,资金下达后即可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债券项目资金下达后,必须按期开工建设。

(六)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其他条件。

已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但因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而未列入计划的项目,预计当年能达到条件且实现开工的,编入年度投资计划储备目录作为备选项列入,待条件成熟后动态调整进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保障社会民生建设项目、优先补短板建设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续建项目需说明累计完成投资)。

(二)单个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续建项目竣工和新建项目开工时间等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或新增。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建设项目确需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的申请报投资主管部门后,由投资主管部门汇总统筹提出调整方案,报项管办批准后实施。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外且未进入储备目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存在特殊情况需要新增的建设项目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再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按照《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688号)要求,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由项管办负责审查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前期可研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推进工作,保证前期工作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依法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项管办和项目前期审批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管理、服务和监督。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建设前的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社会风险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图设计、审查或批复,预算编制及审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争取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可提前下达部分投资未到位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各相关单位须参照《那曲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前期经费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按需借支、滚动使用的原则管理。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量资金,作为全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项目前期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测量、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估、施工图设计等工作环节的编制、评审等相关费用支出。项目前期经费借款单位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跟踪监督,督促前期工作实施单位做深做细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尽早落实,项目资金到位后,配合和协助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扣还借支的项目前期经费,保障全县项目前期经费的周转及滚动使用。

第三章投资计划

二十二  直各部门向发展改革委提交相应建设项目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区那曲市年度投资计划导向、可用建设资金规模、入库项目的轻重缓急等,商相关部门统筹提出全县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建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列入全县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已经批准、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核定或项目资金已到位的;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三)本级财政投资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列入当年计划的建设项目须明确资金来源

(四)已列入国家、自治区那曲市下达的投资专项计划的项目,或经委常委会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

(五)债券项目前期工作完备,资金下达后即可开工建设的项目

(六)人民政府提出的其他条件。

二十四全县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规模 (续建项目需说明累计完成投资)

(二)单个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续建项目竣工和新建项目开工时间等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全县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审批管理

第二十 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3号)等有关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依法实现一项一码。加强项目代码应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项目代码作用。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要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审批(含概算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四)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含消防)、人防、水利、市政公用、水土保持、环保、档案等并联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依法依规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的事项,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选择承接主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范流程,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第二十  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应及时组建建设项目法人,原则上由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

建设项目法人根据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根据建设条件、需求分析、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等进一步论证建设方案,资源、原材料、燃料、动力、供排水、运输条件等,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配套工程,以及用地和规划、水保、环保、节能、绿色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分析,建设项目法人及项目招标方案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审批前置要件,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办理完成。水保、环保、节能等手续按照有关行业部门规定办理。除市级和跨县(区)项目以及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项目及时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系统管理。

第二十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批复,作为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储备目录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可研审批之前的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等手续办理以纳入储备目录为依据。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以计划或储备目录为依据,开展代建、勘察、设计公开招标投标相关工作,不再单独办理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中予以说明。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项目建设单位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管办审批。项管办同发展改革委对符合规定和政策投资趋向、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文件的有效期。

第二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直接(适用于已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储备目录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等审批手续,并依规进行环保、水保、消防、人防、节能、气象等专项审查或评估。

三十  项目建设单位可依规选择相应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除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节能评价、招投标方案、安全生产等内容,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投资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方案评审,应进行科学论证或多方案综合比选。

(三)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其设计方案须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初审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需要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本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后提出意见上报。

三十一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等费用以及建设期利息。

三十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生态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水利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批文件年综合能源消费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以及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编制独立的节能报告,但应在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单独编写节能专篇(章),并与测算的项目建成后年综能源及相应节能措施保持一致。

(六)维稳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文件的有效期。

第三十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方案设计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管办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不得批复初步设计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  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同步编制设计概算并向概算审查部门报批。设计概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迁改初步设计,并据此编制概算明细表纳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设计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依规评审后核定。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

第三十  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政府性资金项目的工程概算时,须明确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咨询费等其他费用。对具备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条件的项目参照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规定执行。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对不具备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条件,一律不得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属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按照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取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防雷检测费等费用由项目法人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相关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应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备案)。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并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审查(备案)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  对已纳入国家自治区和那曲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权限在我县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小如农牧区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量大面广、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村庄建设项目,鼓励实施简易审批,可以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第三十  简化小额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小额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实施方案县发展改革委视情况作出是否进行投资评审决定;总投资100万元至400万元(不含)的小额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十  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

(一)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环境保护及防洪、排水、防火等的抢险排险、修复加固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境卫生、交通运输、供电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及其建设主体、建设范围、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由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规划、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设计方案、投资规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后组织实施;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四十一  严把项目审批关,在审批项目之前,审批机关要按照《那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禁止铺张浪费和奢侈奢华建设,杜绝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代替审批程序违规审批。

四十二  政府性投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法定审批前置手续,除国家自治区和那曲市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按照同级审批办理。有关部门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违规审批。

第四十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对于符合受理范围和条件的事项,立即按程序办理批复手续;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现场或两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补充材料书面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有关材料补充完善后再按照程序办理批复手续。

对正式受理的审批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类项目评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含项目编制单位修改完善时间),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类项目评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项目编制单位修改完善时间);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做出审批的,适当延长审批时限,并及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延期理由。

第四十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并达到国家自治区和那曲市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项目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把好项目申报、审批关,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凡申请国家投资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达不到深度和质量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四十  对于部分小额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满足各自功能需要和其他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尽量整合建设,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在开展有关前期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各方面整合因素,避免各自申报审批、浪费投资、贻误工期。

第四十  由我县负责监管的项目,对自治区或那曲市已经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建设内容和投资无重大调整变更的,项目法人以自治区或那曲市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作为招投标控制依据;对建设内容和投资有重大变更的项目,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自治区或那曲市未审查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直接下达投资给我县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执行。

第四十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投资控制

第四十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四十  项目初步设计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控制要求。

(一)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以内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由发改部门核定额度后下达概算批复;

(二)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或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方案设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和概算,重新报批。

五十  经批复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各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一)项目主管部门和概算审批部门对项目概算管理负监督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二)项目建设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按照批复概算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设计、监理、评估、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四)未批复概算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建设投资按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进行控制。

五十一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建设项目法人随意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地点、投资的,发展改革委不予认可。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组织预算编审,严格控制好预算漏项(量),并对预算编制成果进行内审把关,及时纠正超概算行为。

(二)行业主管部门严格组织施工图审查,控制设计漏项(量);财政部门严格按施工图组织预算评审,对预算金额的准确性把关,及时发现超概算行为。

(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控制履行相应责任。因服务不到位造成较大影响的,纳入企业信用体系管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追偿。

五十二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按必要、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进行审查,并按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一般变更。指单项或累计变更未导致项目投资突破批复概算且无需动用预备费,合同增减费用小,不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内容调整,不影响建设项目结构和安全的设计(施工)变更。一般变更由五方责任主体自行商定确认变更事项。

(二)较大变更。指单项或累计变更未导致项目投资突破批复概算且需动用项目预备费,或涉及调整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结构体系等方面内容,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一定影响的设计(施工)变更。较大变更由建设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由原审批部门审核并下达投资变更批复。

(三)重大变更。指因变更导致项目投资突破批复概算且预备费不足以支付变更内容,涉及调整项目批复范围(如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工程等级、主要工艺流程等),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施工)变更。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由原审批部门审核报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达投资变更批复。

(四)因工程变更需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限额以上的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财务决算评审。根据全县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情况,财政部门拟定本年度投资评审项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那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计划通知有关单位。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并完成工程结算后,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报县财政部门办理决算评审,县财政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作为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财政资金拨付和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其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合法性。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五十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根据那曲市相关规定,招标投标的全过程监管由市发改部门会同相应市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县发改部门与相关县行业监管部门承担管理范围内的监管职责。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原则上在那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请示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因法定情形申请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须报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予以核准。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前必须取得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立项(可研)批复、用地规划许可、用地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施工图审查备案等批准文件。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且前期手续不到位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投资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规模(工程类400万元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200万元以、服务类100万元以)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开展采购工作

(五)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招标方案(招标方式、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内容规模、设计、监理采购等事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须对其内容进行核准。

(六)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假借PPP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保密项目、抢险救灾工程等形式规避招标,严禁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严禁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操控招标项目。

(七)严禁将单项工程肢解为多个施工标段进行发包

(八)凡报名参加我县项目建设投标的企业,必须出具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承诺书,否则不得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五十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2019年第712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十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五十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事项,均须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内容都要有明确的工作内容或工程量、质量要求、工作时限、履约担保、违约处罚条款等各自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变更、补签合同。经批准变更、补签合同时,应当由原签署单位签署,或者由原签署单位书面授权签署。

(三)项管办和建设单位严格审查合同条文,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十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具备资质的监理人员,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的规定,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认真履行专业化监督管理职责。

六十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

依法招标的基本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对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金额、返还、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等进行明确要求。中标合同签订前,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提交足额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六十一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报请项管办组织竣工验收。项管办对专项验收也可视情况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公开招投标的项目400万元以上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带队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和主要辅助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工程重大变更已完成变更审批手续;

(二)已按规定完成项目涉及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防雷、安全生产、节能评估、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意见均有明确的可以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

(三)项目经试运行,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在工程试运行阶段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或发生事故后事故原因已查出和隐患问题完全解决;

(四)已提交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五)投资概算在项目批复的范围内;

(六)竣工资料已交项管办审查合格

(七)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六十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执行,鼓励以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替代现金缴纳。工程质量保修金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各行业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每月15日前要将项目建设的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县投资主管部门。

第六十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制。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职能,建立项目建设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项目建设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制,做到及时归档、专人负责、装订有序、便于查档。无项目建设资料或资料不全的,有关部门不得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全部档案移交专业部门存档。

第六十  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工作原则,多措并举狠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统工作。统计部门要建立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统储备库,专人跟踪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展,对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更新维护,保证项目动工即入库,确保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统计,保证应统尽统、数据准确。

第六十  各乡镇、各部门要创造必要条件,积极支持项目所在地农牧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依据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关于印发关于农牧民施工企业参与政府投资基础建设项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藏发改办2020156号)文件要求,各部门要创造必要条件,积极支持项目所在区农牧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和管理按照《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藏政办发201734号)执行;建设领域工程履约保证金缴存和管理按照《西藏自治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藏建市管2016214号)执行。鼓励以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形式替代现金缴纳。凡在县范围内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须依据建设项目的技术含量、难易程度等,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专列吸纳项目所在地农牧民参与工程建设的条款,明确吸纳项目所在地农牧民工从事的项目内容、工资标准及其支付方式、保证措施等内容。鼓励投标单位参照《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农牧民工建筑技能培训和用工考核验收实施意见》(藏建管200862号)要求吸纳和培训农牧民工。全县范围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房屋、市政、能源、铁路、水利等在建工程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建市管20201号)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农牧民参与工程建设应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主要以劳务输出、从承包方分包土石方工程和提供砂石辅料为主。承包方应对工程质量、投资、工期、安全生产等事项负责。在符合项目建设相关资质的条件下优先安排考虑当地农牧民施工队参与项目建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农牧民工参与工程建设为由规避工程招投标和违反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及那曲市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

第六十  健全民工工资保障机制,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2019724号)《西藏自治区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34号)《西藏自治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86号)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工程双拖欠工作从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工程验收全过程实行常态化管理。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民工工资兑现公示情况作为一项主要内容进行检查,对存在双拖欠问题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二)对有拖欠工程款,或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的施工企业,因拖欠工程款造成农牧民工上访的,列入工程建设领域企业黑名单,并按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法人代表是双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建立双清欠工作信访机制。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项目建设各类合同时,须同时与相关单位签订《项目建设企业信访责任书》,明确双方信访责任。对因拖欠民工工资出现信访问题的,依据《那曲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建设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双清欠工作纳入每年基本建设项目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之中。

(六)推行西藏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或农民工工资专库制度

项目建成后管理

六十八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财政局做财评,项目法人单位应提供相应财评工作所需材料,财评公司从委托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十九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那曲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七十  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后评价机制。对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和有特别要求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1-3年内,由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建设质量、投资效益等情况开展后评价工作,为今后项目建设决策提供参考。

财务管理

七十一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程序,保证基本建设资金及时、足额拨付,防止资金流失、浪费,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方式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

七十二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

(一)工程款保障机制

国家投资部分全额到位的项目,按照工程进度开具发票拨付工程款。有关部门要确保所提供资金拨付有关报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问题由其全部承担。要严格资金的管理和拨付程序,执行财政评审预留资金、质量保修金等有关方面规定,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可控。因各建设单位在资金拨付方面原因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问题,由各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和解决。

财政部门依据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给建设单位的项目投资指标进行工程款全额一次性下达,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项目资金拨付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管办。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合同,填报《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申请表》,并附《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书》,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财政部门须对其完税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完税后方可拨付资金)。根据投资到位情况,在完成审核及划拨工作的具体工作日(七天)内将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到各项目施工、设计、监理、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等相关单位。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项目,当项目资金拨付至合同价的85%时,停止拨付工程款,预留合同价10%的投资评审预备资金和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注:生态建设项目可按其规定另行执行),待投资评审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后,根据评审结论扣除审减金额及按规定预留保修金后予以拨付余款。

(二)健全民工工资保障机制。

1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登记,民工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项管办在检查项目时发现未签订劳务合同的移交相关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由项目法人单位全程监督各施工单位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严格落实应急周转金、工资保障金,工程总承包单位责任制等长效机制。切实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挂靠承包、层层转包、违规分包、垫资施工、未批先建等问题的惩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执行

2按照《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的4%,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证明书》。建设单位凭《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证明书》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证明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人社部门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情况,定期对企业进行诚信评定,对于评定为守法诚信企业、基本守法诚信企业的下次承包工程项目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比例分别降至2%3%,对于评定为劳动保障违法失信企业,人社部门可酌情提高其工资保障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6%

由上级部门承担县域内建设项目法人的,由县人社部门与上级部门汇报沟通,协助解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问题。

3在项目招标备案、施工许可、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资金下达批复等文件中,应着重体现农民工工资实名制考勤打卡工作。

施工单位必须将民工工资结算完毕后,方可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民工工资发放保证书》,否则,不予验收。工程验收通过后,人社部门在退还企业缴纳的民工工资保障金之前应向社会进行15天的预退还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方可退还民工工资保障金。

4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与人社部门签订《按月发放民工工资承诺书》。项目法人单位是双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监督施工承包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十  结余资金的管理、使用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的通知》执行。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需盘活使用的,参照《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七十预备费的使用。预备费是指由于如下原因导致费用增加而预留的费用。主要表现形式有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增加隐蔽工程验收时发生的挖掘及验收结束时进行恢复所导致的费用增加

其中,费率由各行业或地区根据其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预备费的使用要求,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批复的初步设计及上报的文件资料,审查动用工程概算基本预备费的必要性、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和真实、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理、履行手续是否完备、费用计算是否合规等。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和其他管理型开支。

建设单位应依法合规管理使用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发放补贴、津贴、奖金和套用、借用各种名义乱发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不得列支管理费范围外或与本项目管理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七十根据《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各项目建设单位严禁以任何方式增加地方隐性债务用于基本项目建设。

建设市场管理

第七十发改委、财政、住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各市场主体的监管和培育,建立施工、监理、设计、招投标、勘测定界、环评、水土保持、咨询等相应的市场主体企业备案制。同时,有关部门应积极培育资信担保、劳务、专业承包、运输等建筑业配套企业。

第七十  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落户我县,推行扶强扶优政策,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建立资信评定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带动更多建筑业企业参与基本建设。

第七十鼓励项目建设模式创新,推动项目代建、总承包等各类建设模式的尝试,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收益、推动项目建设。

第七十  建立建筑业企业准入清出制度。规范准入秩序,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外来企业进退市场机制。

八十  参建主体的管理。

(一)项目招标活动中的法律责任,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项管办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场情况的监管力度建设资金在400万元—1500万元的项目,着重检查施工企业的施工员、项目经理;对建设资金在15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着重检查施工企业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劳务员、预算员;对建设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着重检查施工企业的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年度考核机制,表彰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先进典型和依法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八十一  级各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切实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和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项管办、发改委、财政、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性项目在审核审批、投资安排、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质量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建设进度、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安全、资金管理使用和概算控制,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建成后评价。

八十二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八十三  项目有关审批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如需处罚,需上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办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立项报告书(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懈怠懒政、久拖不决,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

(五)故意泄露有关项目工作方面保密内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项目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管办和有关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记录其不良信用和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预算内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自治区和那曲市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建设内容,影响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截留、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影响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前置审批手续漏报、误报、错报、缺项等,经多次要求更正充实不执行,导致项目被取消计划的;

(七)不按国家、自治区、那曲市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影响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

(九)拨款把关不严、未按照工程进度拨款,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

(十)因双拖欠问题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十二)虚列完成投资额的;

(十三)不能完成签订的《基本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的(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十四)其他违反有关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有关参建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有关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记录其不良信用和行为,并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取消我县范围内从业资格等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度为合同价的10%。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县相关部门报请市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项目进行工程决算,清理出场,并在全市内取消公司、公司法人、公司委托负责人从业资格。

(一)工程咨询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咨询任务的;

2弄虚作假协助项目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骗取项目审批和投资的;

3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造成重大损失的;

4勾结与项目有关的单位或个人、为他人谋利的;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和那曲市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工程勘察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勘察任务的;

2勘察报告漏项、严重失实,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和那曲市有关法律法规的;

4无理由不参加项目验收。

(三)工程设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设计任务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范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

3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

4设计漏项,造成重大损失的;

5其他由于设计单位原因,影响恶劣、造成重大损失、影响项目使用功能的、存在或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6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和那曲市有关法律法规的;

7无理由不参加项目验收。

(四)施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建设任务或虚列建设内容的;

2发生治安等群体性事件的;

3拖欠民工工资、运费、机械租赁费等问题引起劳资纠纷或上访的

4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

5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造成损失的;

6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7合同执行不力、现场管理不严、管理体系不健全、建章立制不完善的;

8不服从行政监管部门管理的;

9非法转让、转借或买卖企业资质与个人资格的;

10无资质人员参与项目建设,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施工班组负责人购买材料,雇佣施工,即被认定为该项目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现象的;

12弄虚作假,伙同有关利益单位获取非法利益的;

13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和那曲市有关法律法规的。

(五)监理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监理任务的;

2非法转让、转借或买卖企业资质与个人资格,非法提供劳务工资和社保等虚假材料的

3无资质人员参与项目监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5合同执行不力、管理体系不健全、建章立制不完善的;

6不服从行政监管部门管理的;

7弄虚作假,伙同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由于其他原因给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造成损失的;

9现场监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的,对施工图纸不熟悉的;

10违反国家、自治区那曲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十不准

(六)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上述要求处理:

1在组量组价过程中,出现漏项的;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招标代理任务的;

3非法转让、转借或买卖企业资质与个人资格的;

4违规收取招标代理费用的;

5不服从行业监管部门管理的;

6对投标单位业绩材料等有关材料的真实情况审查把关不严的;

7弄虚作假,伙同有关利益单位获取非法利益,侵害国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利益的;

8泄露有关招投标秘密的;

9在招投标活动中,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10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和那曲市有关法律法规的。

(七)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参与单位违反国家、自治区、那曲市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罚执行。

 在项目稽察过程中,被检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整改不力的,项管办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做出如下处罚或处理措施:

(一)通报批评有关单位及负责人;

(二)暂停资金拨付,已拨付的暂停使用;

(三)收回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或撤销项目;

(五)暂停审批同类项目;

(六)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本县项目建设。

 对在项目督导、检查、稽察、审计、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经核实后,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送项目建设管理有关部门,并要求进行整改。各级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限期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第一次提出口头警告,第二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以1%-5%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基本项目监督检查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在项管办设立举报电话。

第十 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同时履行相关手续。备案或核准具体办理程序,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藏政办发201813号)有关规定办理。

九十  县属国有企业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以外的自筹资金或经营性资金的建设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属于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目录范围内)或备案制。

九十一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符合本县产业导向政策的项目落户。根据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指导名录,立足全县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细化招商引资产业指导名录,做好招商项目策划包装,增加项目储备。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

九十二  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1825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巴青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在税收、金融、产业扶持、土地、就业创业、工商服务等其他政策方面,适时制定出台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细则。

九十三  招商引资工作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

(一)健全完善招商引资工作领导机制,建立招商引资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和县领导联系招商项目、服务招商企业机制,优化招商引资职能配置,理顺招商引资工作体制,建立自上而下全县一盘棋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细化招商引资工作职责,形成招商引资工作合力。实行全县重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县级领导包抓,形成县级四大班子领导、县直各部门负责同志共同认领招商引资任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招商部门职能职责,加强招商引资专职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干部,组建招商工作专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通过抽调、招考等方式,高起点、高标准地选拔和引进一批复合型人才充实到招商队伍中,提升招商专业化水平。

(三)全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所需经费,由发展改革委提出,报人民政府和人大批准后,由财政局每年专项安排,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包装策划、动态管理以及日常工作开支。

九十四  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分级征集和统一储备制度。

(一)发展改革委负责收集其他地区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及时掌握国家、自治区和那曲市重大产业发展动态,结合我县发展实际,综合平衡后,提出县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列入储备。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县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每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列入上级储备库的项目。

(三)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列入储备的项目应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各专项规划,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九十五凡列入招商引资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前期研究工作制度,由项目提出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在完成后报送发展改革委

(一)备案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用地规模、投资概算、资金筹措、建设年限等内容。

(二)核准类项目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

九十六  优化招商引资营商环境。

(一)严格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土地规划、建设审批、企业跑办服务方面营造亲商、护商、服商的投资建设环境,按照政策根据项目定,服务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大力支持实体落地项目建设,扶持企业发展。各部门按照谁签约、谁跟踪、谁落实的原则,抓好项目的跟踪推进,全面落实重点项目全程代办、专班服务机制。

(二)转变政府职能,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三)建立健全招商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依托产业专项推进组工作体制,组织相关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环境影响、投资强度、科技含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基础要素保障,构建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确保招商引资项目快速推进。

九十七创新招商方式。

(一)继续发挥好辽宁援藏前方指挥部主力军作用,依托援藏干部优质人力资源优势,围绕产业链延伸,筛选重点招商项目,进行点对点、一对一招商。

(二)顺应招商工作市场化的趋势,建立以商招商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已落户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企业主动牵线上下游合作伙伴、商界朋友前来投资,形成引进一个、带来一批的集聚效应。

(三)积极探索制定招商引资服务外包工作机制,制定委托招商、代理招商管理办法,运用商业化手段,精心选择一批实力强、信誉好、渠道宽的协会商会、中介组织,策划、包装、推介优势重点项目,提升招商引资实效。

(四)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往来,拓展与相关区域在经贸、资源、产业上的合作,谋划包装一批适合异地实施的重点项目,推动飞地经济加速形成、健康发展,实现财税、就业、投资等收益和数据共享,形成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良好格局。

(五)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方式,集中开展招商推介、经贸洽谈和协商签订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展会和新媒体宣传平台,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发布招商引资宣传片、项目信息库等信息。

九十八加强规范招商统计机制,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区招商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藏发改招商2018708号)、《关于加强和规范2020年全市招商引资统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那发改招商2020650号)要求,建立完善发改、统计、市场监管、税务、工商联、人社、招商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对标招商统计要求,围绕招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解决就业及实现收入、到位资金等主要数据指标,做到部门间信息共享、互通有无,做到应纳尽纳、应统尽统。

九十九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

严格落实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对招商引资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或因工作不力造成招商项目错失的单位和责任人,提请县委、县人民政府问责处理。要加大招商引资的督查力度,严格落实“每月跟进、季度通报、半年督查、年度考核”的工作制度,着力构建全程引领、一抓到底的工作格局。严格按照自治区、那曲市招商引资扶持资金的管理规定,做好全县招商引资扶持资金的分配和支出检查。项目签约管理单位及统计人员若存在虚报、拒报、迟报、重复上报数据和资料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招商办每月对招商引资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通报,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十附则

第一百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办法中与国家、自治区和那曲市的有关行业规定不一致的条款,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那曲市的有关行业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国家、自治区和那曲市出台新的规章办法,按照上位法要求,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二本办法自2022715日起施行,原《巴青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第一百零三  本办法由巴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